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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5-01-04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现就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其质量安全倍受社会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利于发挥市场调控作用,有利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削弱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都暴露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缺失问题。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使命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以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记录共享为基础,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基本建成,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力有效,信用体系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重点领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领域的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四)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条块结合,统筹规划,同时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行为,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2.部门推动,社会共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监督、协调。各行业协会要发挥专业性、指导性强的优势,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快速发展。完善市场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建设格局。

3.健全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上下级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4.积极创新,加快推进。充分发挥基层及各行业协会的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和模式,不断总结推广,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现有的农业信息化项目,完善、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与本地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及时传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加快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记录电子化存储,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主体信用信息的透明度。

(二)完善信用信息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管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的重点内容,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专人记录、及时更新,保证所采集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提升信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征信工作,及时公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的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鼓励和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征信工作。要在保护商业秘密和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加强与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税务、知识产权、商务流通等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奖惩联动,逐步形成主体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网络。

(三)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诚信责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诚信责任,强化自律意识,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生产记录和进销货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杜绝使用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严格执行农兽药休药间隔期,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失信行为,积极树立诚信风尚。要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进一步完善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征集会员的信用信息,积极开展非营利性信用等级评价。

(四)完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逐步实现信用体系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围绕信用信息采集、动态管理、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失信行为有奖举报、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等内容,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有效运行。

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依法披露相对人违法失信和守法诚信等信息。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要依法注销相关许可证件并予公告,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函告工商管理部门。

三是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项目优先、政策倾斜、审批优先、评先评优、先进模范等奖励激励措施,对其在信贷申请、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讲诚信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服务合作社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提高其市场占有率。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提高其社会声誉,形成品牌效应。

四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对失信主体实行重点监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公示失信违法主体,使其丧失信誉,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通过惩戒机制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各有关行业协会对违规失信的成员,要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退出等惩戒措施,并将相关违法线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五是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信用监督,推进社会共治。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明察暗访,提出指导意见,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鼓励广大群众通过政务微博、“12316”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监督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对媒体曝光的失信违规行为,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五)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在核发许可证、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强化对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其他专业培训等途径,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提高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形成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质量安全文化。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诚信典范,使全行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重点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努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成立本地区、本行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及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借助其专业性强、组织化程度高、与生产经营者联系紧密的优势,合力推动行业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快速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安排,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行业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失信行为多发的地区、行业予以通报。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拓宽经费来源,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四)推动创新激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业生产和发展实际,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三品一标”“三园两场”等项目,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有效的推进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

 

农业部

20141224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