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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5-09-07 分享到:

记者8月28日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我区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据介绍,修订后的《细则》最大亮点是:对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别进行了规范及拓宽,简化了科技成果登记办理材料,同时适当放宽科技成果登记时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细则》规定,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可准予登记: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获得行业准入;通过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中新增内容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标准等。在登记时限方面,由以前的1个月放宽至6-12个月,方便了科技成果拥有单位的登记,同时也兼顾了及时登记的要求。针对之前科技人员反映的登记材料繁琐的情况,《细则》作了简化,由原来提供10种材料改为只需提供两种材料,即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科技成果客观评价证明两个材料即可办理。 (记者/李新雄 通讯员/黎霞)

文章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