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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办法:特色农业示范区最高可奖500万元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6-12-19 分享到: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农业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并明确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从2014年开始,广西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并设立奖金对项目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及具体奖励标准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在今年到2018年期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分为首次认定奖励资金和晋级奖励资金。对认定为3星、4星和5星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自治区按300万元/个、400万元/个和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县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10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对认定为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3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自治区每年补助每类示范区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建设任务个数。对在同一地点且由同一实施主体建设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只能享受一次首次认定奖励资金。如果示范区建设越来越好,晋级后也可以获得补助,即根据晋级后认定级次示范区建设补助标准扣减晋级前首次认定的奖励进行补助。

  《办法》还规定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明确要重点向核心片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支持示范区的经营主体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等。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集成熟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为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而开展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该规定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摘编:吴胜平)

 

文章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摘编:吴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