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为了在全区更好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月9日,广西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放宽范围让超万户企业受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从业人数为100人以下(工业企业)或80人以下(其他企业),以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或1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企业。此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面就是针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新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限从6万元调为10万元,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对于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据测算,此次新政策的调整,将使我区超过万户的小型微利企业受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约30%提高到80%以上。
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优惠
对于纳税人账目不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据了解,我区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也将尝到优惠政策甜头。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目前包括税法规定的税率由25%减按20%,以及本次扩大减半征收政策。而除了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首次可享受上述优惠。
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对于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此类企业规模小、核算不完整,我区税务机关将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等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终也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流程简化 审批改为备案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多、涉及面广,每户减免税额不多,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新政进一步简化了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管理方式由税务机关审批改为年终备案。
以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走完流程一般需要7个工作日。新政实施后,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年终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