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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方式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4-12-03 分享到:

习近平:深化农村土改 坚持“三不”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

新华社北京929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92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把关等关键环节,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严把改革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习近平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习近平强调,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要下功夫查找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下功夫发现基层的有益探索,下功夫了解党内外对改革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下功夫了解群众的所想所盼,精准把脉、精确制导,为方案制定接地气、攒底气。要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习近平指出,随着改革方案不断出台,抓落实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强化主责部门和一把手责任,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不仅要重视改革施工方案质量,更要考核验收改革竣工结果,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问责。要调配充实专门督察力量,开展对重大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察,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察就跟进到哪里。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农村土地流转意见

新华网北京11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2、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5、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2、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3、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4、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5、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

2、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3、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