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发挥财政引导作用,引导和培育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债券融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制定《广西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西中小企业参与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融资。具体标准为:从2014年起,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各企业实际发行金额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办法》还规定,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规范程序进行:首先由发债企业向当地财政、工信局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再由各市、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债券融资贴息资金项目计划;自治区财政依据贴息资金项目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各项目单位。 (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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