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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4-12-09 分享到: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农委):

  为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我区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桂政函〔20132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2014年自治区财政继续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市县审核推荐、自治区评审确定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和目标

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绩效优先、示范带动,围绕目标、突出重点的安排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培育、壮大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促双增目标。

二、支持对象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依章程规范运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且符合本指南相关申报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下同)和家庭农场(含种养大户,下同),均为支持对象。

三、补助方式、标准和用途

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和自治区评审情况、专项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合作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向成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品牌培育,以及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自治区补助资金文件下达后,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补助方式和规范的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合作组织。因合作组织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二)合作组织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合作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得直接量化分配给合作组织成员个人,但形成的资产应按有关规定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方式。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扶持申请。

五、申报要求

(一)及时组织申报。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在组织申报过程中,应主动商同级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当地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保合作组织知悉政策;同时要明确受理申报时间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报。

(二)认真审核推荐。在合作组织自愿申报基础上,各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按照择优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从中推荐原则上不超过5家(不含申报奖励补助的合作组织)向自治区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详见本通知所附申报指南。

附件:201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链接地址: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gfxwj/bbmwj/nygl/201412/P020141203640073644609.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