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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自治区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种养及农业产业化)产业扶持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财农〔2014〕245号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4-12-09 分享到: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广大农民增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意见》(桂发〔20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水牛奶业的意见》(桂政发〔201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挂政发〔20103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安排计划,在清理整合支持粮食生产、优势特色种养、农业产业化扶持等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财政厅牵头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提前组织开展2015年自治区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种养及农业产业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持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部署和精神,以实施“339”工程和农民收入倍增计划为载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打造大型龙头企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方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调动和鼓励市场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积极性,实现粮食稳产、产业发展、企业壮大、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主体投入和工商资本投入,共同形成发展合力。

2.保障供给、促农增收原则。围绕稳粮食、强产业、保供给、促增收的目标,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公司、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中的主导作用和助农增收中的引领作用。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全区发展粮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等专业规划,结合建设自治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有关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组织申报,自治区围绕重点予以扶持。

  对粮食主产区、主体生态功能区、自治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申报的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4.规范透明、统筹兼顾原则。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安排全过程坚持规范、透明,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统筹兼顾安排各产业项目资金,促进全区粮食生产、优势种养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均衡协调发展。

  二、申报主体

  (一)产业扶持资金申报主体。

  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场企业等符合本通知相关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自愿申报。除从事粮食生产的市场主体可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外,其余申报对象应为单一主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申报主体。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下同)和家庭农场(含种养大户,下同),符合本指南相关申报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

  提供的统一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和林业生产经营统一提供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服务;统一提供沼气维护、用水管理等服务。

  (三)申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对象申报前三年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但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或不良影响的;

2.申报对象所申报项目不在扶持范围,或所实施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3.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申报对象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5.所申报项目(指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内容的项目,下同)在申报前三年已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含连续三年获得财政贴息)的。

  三、申报条件。

  (一)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证照齐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或业务,经营记录良好,截止申报时持续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有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耕地租赁合同或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或水域滩涂养殖证为依据);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4)所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拥有相关资格证书,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生产加工食用农产品(食品)的申报主体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优先。

  (5)有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或农民增收的能力和实绩记录。

  (6)规范管理。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其他申报主体应当建立有规范的台账制度,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

  (7)以往获得过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能够按要求实施完成,无骗取、贪污、挪用或严重损失浪费等不良记录。

  (8)依法经营,申报前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处罚记录。

2.分类条件。

  (1)申报粮食种植项目。

  种粮大户:承包或租赁耕地,2013-2014年每年种植水稻50亩以上(不含复种,下同),或玉米、马铃薯30亩以上。

  粮食合作社:2013-2014年每年种粮水稻200亩,或玉米、马铃薯100亩以上。

  家庭农场:2014年种粮面积30亩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2013-2014年种粮面积300亩以上。

  县级农业部门:在规划布局划定的水稻、玉米、马铃薯优势区域范围内,2013-2014年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粮食高产创建示范项目,水稻示范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玉米、马铃薯示范基地相对连片500亩以上。但应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牵头申报。

  (2)申报优势特色种植项目。

  食用菌:在食用菌十二五规划重点优势区域内,当地发展食用菌产业的积极性高,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优势。其中菌种厂栽培菌种年生产30万袋以上;菌包供应中心年生产在100万袋以上;生产示范点布局科学,年栽培规模35万袋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生产环境必须符合产地安全生产要求。具有独特资源和品种优势、龙头企业、出台了地方产业扶持政策的地区、与我区食用菌创新团队合作的单位优先安排。

  蔬菜: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50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100亩以上。周年生产,产品适销对路,已经形成地方特色的蔬菜产品生产基地优先安排。

  水果: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50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100亩以上。基础条件较好,产品适销对路。

  茶叶: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茶园基础条件较好,配套茶叶初制加工厂且加工工艺先进,产品市场销售良好。

  蚕桑:2014年桑园面积达3万亩或年产鲜茧3000吨以上的县(市、区),具有500亩以上优质高产连片桑园,实行小蚕共育、蚕沙无害化处理、大蚕房通风改造、推广桑蚕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种桑养蚕技术培训与普及的蚕业生产基地。

  果蔬产地预冷库建设及采后商品化处理建设项目:相对集中连片的水果、蔬菜基地500亩以上,带动辐射5000亩以上。

  富硒农产品:集中连片的富硒水稻、玉米、马铃薯、水果、茶叶等,基地面积100亩以上;食用菌年栽培规模10万袋或者1万平方米以上。

  (3)申报优势特色养殖项目。

  水产类:重点扶持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与保种、石斑鱼养殖基地建设、亚冷水性鱼类养殖基地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基地建设、大水面网箱生态养殖升级、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育苗)废水治理等项目。申报单位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等管理制度,前三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在主营品种生产、研究或开发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带动能力,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应具有与实施项目相适应的养殖、苗种生产基地、生产设施和技术力量,能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申报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与保种项目的,必须具有国家和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石斑鱼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有连片养殖池塘面积50亩以上,亚冷水性鱼类养殖基地建设的,有养殖水面2000㎡以上,申报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的,连片池塘150亩以上;申报养殖(育苗)废水治理项目的,连片池塘300亩以上。水产类项目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畜牧类:奶水牛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选建条件为农民投入发展积极性高且有养殖奶水牛基础、县政府重视并落实所需财政配套资金、有奶水牛开发企业进驻设厂或设站收奶、奶水牛开发企业愿意投资建设奶源基地、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有管理协调能力等。新建标准化奶水牛养殖栏位50个以上。畜牧类项目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的,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甘蔗尾梢等非粮饲料资源加工利用。申报非粮饲料专业化加工利用项目的企业,上年加工销售非粮饲料产品5000吨以上。申报养殖场非粮饲料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的企业,长年存栏肉牛100头以上或圈养肉羊300只以上。

  种源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奶水牛、肉羊种源基地建设。申报单位必须为取得自治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治区级种畜场。

  (4)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企业生产所需原料基地主要在我区。

  主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通过三品一标或其它国家认可的质量安全认证。

  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合计2000万元以上,订单收购农产品2000万元以上。

  企业2013年、2014年销售收入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其中果蔬、食用菌、富硒农产品和茶叶产业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标准。

  (5)申报休闲农业项目。

  观光型农作物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油菜、油葵等种植区;生态观光旅游区;示范点交通便利。

  休闲渔业:在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能较好突出涉渔主题,将传统渔业生产与服务业相结合,管理规范,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前景看好的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皆可申报。支持2014年获得全国和自治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一步完善示范基地基础设施、渔业文化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扶持的相关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并按章程规范运作;

  (2)截至20141031日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

  (3)有明确的生产经营业务且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

  (4)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生产经营活动及收支情况能够全面、真实、清晰反映;

  (5)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近2年(注册不满2年,从注册之日起)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不良纪录。

  (6)对以前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没有严重违规使用和浪费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2.规模条件。

  (1)申请以奖代补的主体(即获得国家级示范社或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不另设规模条件,但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申请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示范组织),应当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之一:

  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申报主体。2013年底合作组织注册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全年粮食产量18万公斤以上(年均亩产600公斤以上);2014年合作组织规模和生产规模不低于2013年。

  从事其他自治区鼓励类种养加产业的申报主体。2013年底合作组织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养殖销售额200万元以上;2014年合作组织规模和生产规模不低于2013年。

  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机械化等社会化服务的申报主体。以提供农机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用水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合作组织,属经营性合作组织的,2013年底合作组织成员(会员)1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服务对象10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400亩以上;属公益性合作组织的,2013年底合作组织成员(会员)100户以上,服务对象10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500亩以上;同时,2014年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和服务规模不少于2013年。

  家庭农场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或销售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四、重点扶持范围、产业和对象

  (一)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扶持范围和对象。

1.支持重点范围。

2015年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各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或明确的重点或优势地区,优先支持重点或优势区域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围绕上述扶持产业和品种申报相关项目。对申报规划以外的区域和本指南重点扶持以外的品种,原则上不予扶持。

2.重点扶持产业(品种、项目)。

  (1)粮食规模化、标准化种植。重点支持水稻、玉米、马铃薯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和富硒农产品生产示范。

  (2)优势特色经济作物规模化、标准化种植(不含糖料蔗)。重点支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桑蚕等优势特色经济作物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和富硒农产品生产示范以及水果蔬菜产地预冷设施建设和采后商品化处理建设。

  (3)优势特色水产和畜牧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重点支持生猪、肉羊、肉牛、奶水牛、肉鸡、鱼类、虾类等特色产品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4)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粮食、蔬菜、食用菌、水果(大宗优势特色品种)、茶叶、桑蚕、油茶等重点农作物,大宗优势特色水产品及畜禽产品等农业产品深加工。原则上只扶持成长性较好的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上述重点产业和品种种养加一体化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

  (5)休闲农业。适当支持以特色种养为依托发展休闲生态农业和休闲渔业。

3.优先扶持对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下申报主体给予优先、重点扶持(以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组织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种养大户。

  (2)项目实施地在自治区20个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内,或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沿边8县(市)范围。

  (3)采取公司+基地+农民模式,与项目实施地农民建立有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且实际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

  (4)实行种养加一体化经营或农产品深加工。

  (5)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且实际效果较好。

  (6)对以往年度获得的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实施的项目如期完成,并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经注册登记的具有较大规模、影响力以及较高知名度的区域特色品牌。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对象。

2015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对象:

1.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组织、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优秀一村一品村屯或合作之星的合作组织。

2.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2014年度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组织或从事粮食生产且规模较大的合作组织;

3.其他没有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也优先予以扶持:

  (1)为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和林业生产经营提供农业机械化等统一社会化服务,且服务效果较为明显的合作组织;

  (2)与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或农超对接,且规模较大、带动群众较多的合作组织;

  (3)从事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养加一体化循环发展、林业生态建设或利用林地资源发展种养产业,且规模较大、带动群众较多的合作组织。

  (4)列为2014年试点单位且试点成效明显的合作组织,或其他发展潜力较好、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方向的申报主体。

  (5)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合作组织。

  五、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资金安排的结构。

2015年自治区扶持粮食生产、农业特色优势经济种植、优势水产品和畜牧产品养殖、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合作组织的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14年规模。但因上述相关类别项目申报不足或根据评审结果和补助标准安排后有余额的,统筹调剂安排用于本通知明确支持范围且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型项目。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自治区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申报主体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补助。自治区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大规模的种养企业、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申请扶持的,自治区主要通过贷款贴息补助方式支持。

1.以奖代补。

  (1)对2014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越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22014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按每家示范社2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组织,根据合作组织规模(登记成员数量和成员出资额数量),按每家示范社5—1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但上述合作组织2015年不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奖励补助。

  (3 2014年获得自治区表彰的全区粮食先进合作社和种养大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文件明确的表彰单位数量和每家单位15万元或每户58万元奖励额度给予奖励补助。

  (42014年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全国和自治区休闲农业渔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和企业(园区)按实际情况给与515万元的奖励补助。

  获奖证明以中央有关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2014年申报后获得表彰的,在下一年度申报时予以考虑。

2.先建后补。申报主体2015年申报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且属于本通知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先建后补。自治区根据评审结果和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计划投资额、申报审核推荐(评审)意见、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的40%,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1511月底前没有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验收的,不予安排。

3.直接补助。申报主体2014年度通过自筹资金投入(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项目建设、本次申报时已完工并正常生产经营、且属于本通知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直接补助。自治区根据核定的申报单位2014年项目建设投入情况、业务规模、生产经营成效和带动群众情况按一定金额给予直接补助,但每家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自身实际投入的40%、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企业2014年开发、推广新技术与新产品项目,当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在省会以上城市举办专场展销会、展示宣传会以及在全国著名超市设产品专卖场,每次(场)费用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额度的补贴。

4.贷款贴息。申报对象2014年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且未获得相应财政贴息等财政扶持、申报项目属于本通知扶持范围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就201411日至20141231日期间内发生、属于所申报项目的贷款利息申请贴息补助(以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实际贷款时间、期限前后跨越上述时段的,按上述时段内的实际贷款时间和贷款额申报。自治区根据评审结果和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当年实际贷款额、应付利息额、申报审核(推荐)意见等因素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60%,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补助对象、标准和金额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补助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

  六、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补助资金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和本通知相关要求核拨资金。属于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参照办理。

1.申请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提出拨付资金申请;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后一个月内,当地财政部门应当完成必要的核验程序并根据核验结果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无故滞留。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时,应当附上财政厅资金文件、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市、县级初审推荐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申报单位的初审意见、市、县级联合评审推荐组的审核推荐意见、市、县级公示文及公示结果说明等作为办文依据。

2.申请先建后补或正在实施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

  (1)先建后补。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分次拨付补助资金,也可在项目实施完成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拨付。项目投资额和自治区财政补助金额较大,且实施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在项目启动实施后预拨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但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拨资金总额的70%,余额待完工验收后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在建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财政厅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供与补助项目直接相关的贷款文件、贴息期内应付利息单或实际支付利息单、贷款金融机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已发生的应付利息额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次或一次拨付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3.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或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相关单位获得补助资金后,属于补助新建项目的,应当按照批复的补助项目组织实施,专项用于与所实施项目直接有关的种苗、禽苗、畜苗、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属于补助已建项目的先建后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可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项目建设支出或用于实施新的建设项目。

  获得农民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的,有关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重点用于加强合作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2.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而产生结余的,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向财政厅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使用申请,经同意后可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3.市、县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对通过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套取项目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责令整改,视情节依法追回或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项目实施管理

  (一)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各市、县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反馈、纠正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收回意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

  (二)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验收的重点是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申报或批复的目标要求,以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效使用。项目所在地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15年底前分别向自治区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结果材料。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在各地组织验收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三)积极组织绩效考评。

  在项目实施完毕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于2015年底前向财政厅报送绩效考评结果材料。

  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就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全区绩效考评。

  (四)验收和考评结果利用。

2015年年底前,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各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自治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1.市、县级组织申报。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本指南后,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辖区所属种植、养殖和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场企业等,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2.实施主体分项目类型分别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所申报项目类型编制项目申报书,提出申报申请,并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当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一份。其中:

  (1)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的,区别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农业(申报粮食、优势特色农作物种植、农业产业化项目、休闲农业部分)、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优势特色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养殖项目部分)初审(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依据合作组织分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报送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等部门初审,分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送县级农业部门复核汇总。

3.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

  (1)提交申报文件。申报主体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申报申请文件,简要介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申报事项及请求、申报项目实际或预期效果等内容。

  (2)提交申报文本。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撰写并提交项目申报文本(格式见通知附件),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

  (3)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前述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在申报文本中附上以下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可根据前述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选择提供符合自己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认证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及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报表、2013-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013-2014年各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税务申报表、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单、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单汇总表、2014年度企业在我区订单农户数及订单收购额证明材料、生产经营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带动群众发展生产和增收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情况和业绩的相关材料等);企业安全(标准化)生产的证明材料(三品一标证书等);承担项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场地、设备、技术等生产经营条件,人员技术力量,自我筹资能力等);确保能够按照申报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承诺函(新建项目);带动农户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相关材料,或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县级初审推荐。

1.分部门初审推荐。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型,市、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按要求组织初审,填写主管部门初审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所有申报对象及其申报材料均应提交)。

2.联合评审推荐。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表后,牵头上述部门组成联合评审推荐小组,共同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每个市、县级和自治区直属单位推荐上报的产业扶持项目每一类型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粮食主产区可增加2个),总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30个(粮食主产区可增加2个);推荐上报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别一个项目(不含以奖代补),严禁重复、多头申报。

  市、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在组织评审中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无异议,但推荐上报项目不合规、不真实、不可行的,负连带责任;不尊重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且所推荐项目不合规、不真实、不可行的,单独承担责任。

3.联合行文上报。县级联合评审推荐小组通过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向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申报(市辖区经辖区相关部门初审后由设区市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行文上报),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

  自治区直属单位由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送财政厅。

4.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1)市、县级正式申报文件纸质件及电子件。市、县财政部门与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申报请示文件,以及作为请示文附件内容的主管部门初审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合评审推荐意见表。项目申报文本纸质件上报一式七份,电子件发送至自治区相应主管部门。

  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2)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文本纸质件及电子件,以及作为申报文本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评审确定。

  自治区收到各市、县的申报推荐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

1.制定评审办法并组成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组组成要求和评审要求。评审专家组由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按项目类型分组初审推荐。在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统一协调下,分别组成农业厅牵头的农业项目小组、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的水产畜牧项目小组、财政厅牵头的农民合作组织项目小组,对各市、县申报推荐的粮食生产项目、优势特色农作物种植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势特色水产畜禽养殖项目和农民合作组织项目进行分类初审,按得分高低等因素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提交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复核。

3.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复核确定。根据各项目评审小组提交的审核推荐意见,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进行复核和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原则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

4.自治区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后,财政厅(全部项目)、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财政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2015年预算管理年度开始后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在符合统一管理要求前提下另文自行对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要求。

  九、申报时间要求

  以上申报材料请于2014128日前以市(本级部分)、县为单位分别通过纸质件和电子邮件方式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刘海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刘国艳(粮食、优势特色农作物种植、农业产业化)、胡清胜(优势特色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养殖),电话:07715334737533165653139705329185(传真),电子邮箱:gxcztnyc@126.com;农业厅:张婕,电话:0771-2182561;水产畜牧兽医局:钟志坚(水产类),罗军(畜牧类),电话:58297605829770.

附件:

1.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

2.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编制提纲(参考样式)

3.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项目(不含农业产业化)申报表

4.粮食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统计表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yfwlgk/gfxwj/bbmwj/nygl/201411/P020141128608333183876.doc)

  广西壮族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