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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4〕259号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5-01-04 分享到: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和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4年12月19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甘蔗(即糖料蔗,下同)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和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的资金。 

  根据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规划和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基地(良种)的补贴时限不超过2018年。 

  第三条  纳入全区统一建设规划的一、二、三级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的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良种出圃补贴的资金申请、审核、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整治方面资金的申请和安排按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筹措渠道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与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补助资金及与良种繁育推广有关的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补贴的资金。 

  统筹上述渠道资金后,补贴期间自治区财政不再另行通过本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繁育推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筹措的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基地计划建设任务(良种出圃任务)、预计应补贴额和中央补助我区额度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纳入全区统一建设规划的一、二、三级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条件申请相应补贴。自治区按照主体申报、逐级审核、定额补助的办法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 

第三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纳入全区统一建设规划的一、二、三级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助和一定期限的良种补贴。 

  (一)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助。包括:一、二、三级基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和必要的生产、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补助;一级基地田间试验圃建设补助。 

  (二)良种补贴。包括:一级基地引进新品种补贴;一、二、三级基地良种(种苗)出圃补贴。 

  第八条  各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对按照自治区规定或审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各级基地,经实施主体申报和县、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区别新建、改扩建两种类型及不同的补贴标准予以一次性综合补助。定额补助后不足的,由项目业主、实施单位或相关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一)新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1.一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30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二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24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三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18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成为基地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1.原建设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补助的。根据申报的改扩建内容和新增投入等情况,按照自治区规定或审定的各级基地建设面积的下限和每亩不超过新建基地综合补助标准的50%给予各级基地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改扩建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根据申报的建设内容审核确定。 

  对原有基础设施已达到自治区对基地建设要求的或申请前三年内自治区已安排相应项目资金给予支持的,不再给予补助。 

  2.原建设资金为实施主体自筹(非财政性资金)的。无论原有设施是否已经达到自治区对基地建设的要求,经实施主体申报并提供有效的原建设资金自筹证明材料的,经农业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均按照新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基地建设规模按照《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的规定执行,即一级基地500亩以上,二级基地1000亩以上,三级基地1500亩以上;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内容、标准等要求按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优质甘蔗基地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品种引进补贴和良种出圃补贴标准。对纳入自治区推广和补贴范围的良种,自治区按照核定的品种、当年出圃计划任务内的实际出圃数量和每吨补贴标准给予良种补贴,包括一级基地新品种引种和出圃(销售)良种补助、二级基地和三级基地种苗出圃(销售)补贴。一级基地新品种引种种植面积和出圃(销售)良种数量(重量)、二级基地和三级基地种苗出圃良种(销售)的数量(重量)由农业厅牵头组织核定。 

  (一)一级基地新品种引种补贴。在自治区核定的引进品种及数量范围内,按当年实际引种种植面积和每亩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良种补贴。 

  (二)各级基地良种(种苗)出圃补贴。根据自治区核定的出圃(销售)良种(种苗)最高销售限价扣除标准成本(包括标准生产成本和按标准生产成本10%确定的出圃方合理利润)后的差额确定每吨良种补助标准。 

  1.良种(种苗)出圃(销售)价格的核定。一、二、三级基地在补贴期限和核定的生产任务内,出圃(销售)良种(种苗)的最高价格,分别按自治区公布的2013/2014榨季入厂原料蔗价格440/吨的价格加上相应的加价限幅核定。其中: 

  (1)一级基地向二级基地出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料蔗价格每吨440元的50%,即每吨出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660元; 

  (2)二级基地向三级基地出圃(销售)价格最高不得高于原料蔗价格每吨440元的30%,即每吨出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572元; 

  (3)三级基地向种植户供应良种种苗价格最高不得高于原料蔗价格每吨440元的20%,即每吨出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528元。 

  各级基地申请并享受自治区良种(种苗)出圃(销售)补贴后,在核定的供种计划任务内,一级基地对二级基地、二级基地对三级基地、三级基地对种植户的出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最高限价。补贴期间自治区对入厂原料蔗价格进行调整的,一、二、三级基地良种(种苗)最高出圃(销售)价格按调整后的原料蔗价格和上述比例相应调整。 

  2.良种(种苗)标准成本的核定。纳入自治区推广和补贴范围的良种(种苗)标准成本由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构成。生产成本以自治区物价部门提供的2014年良种(种苗)繁育基地育种成本调查数据作为依据核定,合理利润按生产成本的10%确定,即自治区分别核定一、二、三级基地每吨良种(种苗)的标准成本为1100元、880元、880元。其中: 

  (1)生产成本的核定。一级基地良种(种苗)每吨生产成本核定为1000元;二级基地良种(种苗)每吨生产成本核定为800元;三级基地良种(种苗)每吨生产成本核定为800元。 

  (2)出圃(销售)合理利润的核定。一级基地出圃(销售)良种(种苗)合理利润按每吨100元核定;二级、三级基地出圃(销售)良种(种苗)合理利润均按每吨80元核定。 

  上述标准成本核定后,在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若良种生产成本出现较大变动(上下波动幅度超过20%),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和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成本另行公布。 

  3.各级基地出圃(销售)良种(种苗)补贴标准。在补贴政策执行期间,自治区根据上述核定的各级基地良种(种苗)出圃(销售)最高限价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标准成本高于最高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确定补贴标准。其中: 

  (1)一级基地。在自治区核定的良种及数量范围内,按实际出圃(销售)数量及每吨44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2)二级基地。在自治区核定的良种及数量范围内,按实际出圃数量及每吨31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3)三级基地。在自治区核定的良种及数量范围内,按实际出圃数量及每吨35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补贴政策执行期间,自治区对入厂原料蔗价格进行调整导致各级基地良种(种苗)最高出圃(销售)价格变动的,自治区按调整后的各级基地良种(种苗)出圃(销售)最高限价相应调整每吨补贴标准。 

  4.补贴期限。上述一、二、三级基地的同一品种的良种出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纳入自治区推广的良种目录、补贴品种由农业厅按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推广、补贴范围的品种进行增减调整的,由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品种选定专家委员会按程序办理,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每次增减调整的品种最多不超过已公布推广、补贴品种的25%。对增补的新品种按照规定执行补贴;对调减剔除品种,自公布之日起,各级良种繁育基地不得再繁育推广。若在公布之日前已种植的,当年仍可按照规定执行补贴,但必须在当季作原料蔗入榨,下一年度则按照新目录执行。 

  第十条  各级基地按计划完成供种任务后,对剩余的种苗可自行对外销售,自治区不予补贴。 

  各级基地的供种计划任务由农业厅商有关部门确定后另行下达。

第四章 基地建设补贴和年度良种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在建设规划期内的每年9月底前,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联合印发申报指南,组织拟建基地的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建设的基地应在全区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规划范围之内; 

  (二)申报主体为从事甘蔗良种繁育推广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并具有相应的甘蔗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建设基地的基本能力和条件。其中: 

  1.申报建设一级基地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育种条件和育种成果的科研单位(如与具备繁种条件企业联合实施的,应当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具有原原种扩繁能力和与承担任务适应的科研与生产基础条件;具备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50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土地连片集中,基地周边1公里内没有种植甘蔗、玉米等作物。 

  2.申报建设二级基地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具备中级职称技术人员2名;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1000亩以上,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单片面积500亩左右),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所在市糖料蔗年产量在200万吨以上。 

  3.申报建设三级基地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具备初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150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单片面积不低于300亩,可根据蔗区供种需求,在不同乡镇村屯分片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标准,所在县(市、区)糖料蔗年产量在40万吨(含40万吨)以上。或择优在有良种繁育基础、生态条件适宜、且容易辐射周边蔗区的县(市、区),鼓励和引导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优先安排与制糖企业联合申报的实施主体。 

  4.申报主体有具体的建设资金措施渠道和措施,确保落实基地建设自治区补助以外的所需资金。 

  (四)拟建基地所在地政府支持基地建设,政府和群众有发展甘蔗产业的积极性和相应条件,政府出台有支持甘蔗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申报主体申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基地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申报建设一级基地的,由有育种条件和育种成果的科研单位单独或联合符合条件的繁种单位(企业)联合申报实施,经基地所在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申报; 

  (二)申报建设二级基地的,由符合条件的繁种企业、制糖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种植大户或相关专业合作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申报实施,由所在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申报; 

  (三)申报建设三级基地的,由符合条件的繁种企业、制糖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种植大户或相关专业合作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申报实施,由所在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申报。 

  自治区农垦局组织所属农场、制糖企业申报实施的,按照上述条件直接向财政厅、农业厅申报。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申报主体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件。相关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出具的推荐文件,并附上申报单位申报文本(科研单位联合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实施的,应当附上联合申报文本)。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甘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彩色复印件;技术人员资格及任(聘)用相关证明材料;土地面积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基地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 

  科研单位申报一级基地且与符合条件企业联合实施的,另需提交科研单位与繁种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具体要求由自治区通过申报指南明确。 

  (四)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由自治区通过申报指南明确。 

  (五)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证明。申报主体利用原有自筹资金建设的设施作为基地并申报自治区补助的,需提供相关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有资质单位出具)复印件1份。 

  (六)申报单位保证遵守有关品种管理、种苗调配和价格管理的承诺函。

  (七)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受理基地建设申报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一)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制定评审方案,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委托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农业厅根据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项目申报及评审报告,商财政厅提出基地建设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额度建议。 

  (三)根据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结果,农业厅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与基地实施单位及基地所在地财政和农业部门签订实施协议,指导各级基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具体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相关基地建成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后,基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榨季结束后1个月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完成相关基地良种补贴申报初审工作,经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农业厅和财政厅。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额和上一年度良种补贴金额由相关基地向基地所在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相关基地申报良种补贴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相关基地自行委托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中介机构对基地引种数量、对下级基地或具体农户供种数量、相关基地所申报补助依据的充分性可靠性的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厅根据核定的应补助金额,按规定程序和以下方式拨付下达补助资金。 

  (一)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下达。自治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下达后,财政厅按核定的补助额度一次性拨付下达补助资金,由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基地的用款申请和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意见,按规定程序和以下要求核拨资金: 

  1.实施主体新建基地或在原有财政投资形成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建设基地的,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实施时需要预拨资金的,预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补助资金额度的50% 。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自治区补助资金80%,其余20%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2.实施主体利用原有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作为基地,且符合自治区基地建设要求、获得自治区视同新建基地予以补助的,在基地实际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实施主体在原有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上,按自治区基地建设要求进行改扩建并获得补助的,除改扩建部分补助资金按新建基地要求拨付外,其余补助资金在基地实际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次性拨付。 

  3.基地建设不能按要求完成、验收不合格或挪用补助资金的,财政厅在下一年度的应拨种苗补助中扣回或依法追回。 

  (二)基地新品种引进补贴和出圃良种补贴资金的拨付。

  1.一级基地良种补贴拨付。每年榨季结束后1个月内,一级基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一年实际引进新品种和良种出圃数量,向农业厅和财政厅提出拨付上年度补贴申请,并附上经一级基地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的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农业厅和财政厅复核确认后,由财政厅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2.二、三级基地。每年榨季结束后1个月内,二、三级基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一年良种实际出圃数量,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拨付上年度补贴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报请农业厅、财政厅复核。经复核确认后,由财政厅按程序向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下达补助资金;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拨付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按规定程序拨付相关项目建设单位。 

  3.各基地应当附报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级基地引种证明(包括引进品种名称、数量、价格、供种时间等); 

  各级基地良种销售合同、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应调入下一级种苗基地种苗入库清单、种苗调运费用证明; 

  三级基地销售种苗清册及公示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在提供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作为审核使用,用后交由申请单位存档待查,复印件由审核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管和三级基地销售行为的管理,监督公示制度的落实,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厅和财政厅对种苗出圃销售和补贴申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每年组织开展绩效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厅、农业厅报送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农业厅会同财政厅每年对各级基地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经自治区考评验收不合格的,扣减补贴;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从扶持对象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良种补贴,已经获得基础设施建设或良种补贴的,由相关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收回或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繁育推广未经品种选定专家委员会推荐的品种或过期淘汰的品种的;

  (二)不按自治区核定价格销售良种的; 

  (三)不按基地之间协议约定的品种及数量向下一级基地或种植户调配、销售良种的; 

  (四)不服从上一级基地种苗调配安排的,不予补贴。 

  (五)弄虚作假,虚报基地建设面积或良种出圃(销售)数量的; 

  (六)三级基地不按规定对种苗出圃(销售)情况进行公示的; 

  (七)存在倒卖蔗种行为的; 

  (八)其他不予补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申报主体经自治区批复同意建设后,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批复文件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良种(种苗)出圃(销售)台账记录等基础工作,确保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规范。

  三级基地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按要求对种苗出售给农民情况、农户种植情况(包括数量、种植地点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会同自农业厅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广西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