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部署,为规范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由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县统筹开展,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各负其责,自治区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因地制宜、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确定的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对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试点村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第七条 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的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项目规划、档案管理、报账核算、公开公示等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扶持村集体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向各市、县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扶持村集体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自治区下达的扶持村集体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条 财政厅按照竞争性立项和统筹考虑贫困县摘帽贫困村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县及其试点村项目数量,并根据中央财政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分配扶持村集体资金。对竞争性立项,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前编制并印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组织各县进行申报,通过竞争性立项确定试点县及其试点村项目数量;对统筹考虑贫困县摘帽贫困村等因素(即定向性立项),财政厅根据当年贫困县摘帽贫困村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贫困县试点村项目数量。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扶持村集体资金的绩效考评结果,合理确定试点村项目;在项目申报、批复阶段,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试点村项目做好绩效目标设立、审核以及下达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财政部农业司;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具体试点方案报财政部农业司备案。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辖县(市、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综合后报财政厅(农村处);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当年所辖县(市、区)具体试点方案报财政厅(农村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各项材料的具体时间由各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自治区以下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扶持村集体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扶持村集体资金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扶持村集体资金后30日内,要将当年扶持村集体资金下达自治区以下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绩效考评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市、县级财政部门,考核评价实行市、县级自评和财政厅统一评价相结合。
第十六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厅组织实施,统一纳入到农村综合改革绩效考评工作范畴。
第十七条 财政厅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扶持村集体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市、县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扶持村集体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广西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