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支持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的指导意见》强调,凡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重点发展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在用地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明确支持用地的范围,细化支持用地的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支持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的范围包括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管理用地、生活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指仓储、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配送业、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等用地。
通知强调,将采取8项政策措施支持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用地。一、用于现代特色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均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由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审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二、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所需的仓储、农产品加工业、配送业等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进区入园按工业用地进行管理。同时,鼓励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应优先盘活使用本乡镇范围内的废弃工矿、闲置建设用地和低效乡镇企业用地,并享受自治区有关用地优惠政策。三、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小型、中型、大型仓储、配送业项目单位用地指标分别为:45-39平方米/吨、39-31平方米/吨、21平方米/吨。其他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建设用地标准参照有关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规划调整的,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可以调整规划,但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其他市、县级批准设立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五、 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项目参照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由自治区和各市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其他市、县级批准设立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项目用地指标由各市、县保障。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应根据具体的规划用途和建设内容予以确定。涉及工业仓储、生产加工、配送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供地后,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七、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按照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由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流转或整合后,自治区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专项资金奖补。八、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程序,限时办结,保证用地审批效率。
文章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